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棕榈油、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99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在期货和期权合约对客户信息量收取申报费的通知》上能发〔2021〕91号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PTA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郑商函〔2021〕904号的通知文件要求,以上交易所将自2021年11月26日交易时(即11月25日晚夜盘)起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对此我司将同步进行交易时预收,具体通知如下:
一、交易时预收适用合约
1、大商所棕榈油期货、铁矿石期货。
2、能源中心原油期货、20号胶期货、低硫燃料油期货、国际铜期货、原油期权。
二、交易时预收适用对象
1、在适用合约上报单、撤单或询价(仅针对期权)笔数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收取申报费。
2、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照客户执行。
3、做市商在做市品种上免收申报费。
三、交易时预收收费标准
1、交易时,每笔报单、撤单或询价(仅针对期权)按笔数预收申报费。
棕榈油期货0.5元/笔;
铁矿石期货0.5元/笔;
原油期货0.5元/笔;
20号胶期货0.1元/笔;
低硫燃料油期货0.1元/笔;
国际铜期货0.1元/笔;
原油期权0.1元/笔。
2、结算时,根据各交易所结算文件实收申报费,交易时预收多余部分在结算时返还。
四、转交易所通知文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棕榈油、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99号
http://www.dce.com.cn/dalianshangpin/ywfw/jystz/ywtz/6296543/index.html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在期货和期权合约对客户信息量收取申报费的通知》上能发〔2021〕91号
http://www.shfe.com.cn/news/notice/911340731.html
3、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PTA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郑商函〔2021〕904号
http://www.czce.com.cn/cn/gyjys/jysdt/ggytz/webinfo/2021/11/1605603143725553.htm
特此通知。
山金期货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