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平台能开展期货业务吗?
一、案件还原
2013年12月9日,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批复》,同意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金属交易中心)。2014年3月28日,金属交易中心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钼、钛、镁、钒、汞、镍、银、有色金属的批发、零售、配送及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电子交易平台等相关服务;有色金属资源、物料及衍生品的研发;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配送及研发。
原告陈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11日在金属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开设账户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入金与出金的差额计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89717.48元。陈某后向法院以其在金属交易中心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为由,起诉了该金属交易中心,要求金属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89717.48元。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原审认定案涉交易性质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根据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设立某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批复》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可以认定金属交易中心属于经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故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1)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本案中,根据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陈某下单时以建仓单的形式反映,每次交易在交割单中仅可对买卖方向、手数进行选择,其他交易参数包括品种、数量、质量、预付定金、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均由交易系统事先设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相对固定。订立合约时,不需要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可以不实际履行,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合约。(2)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本案中,金属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即时向客户提供交易价格,报价主体和成交主体均为同一主体,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3)除了符合期货交易的基本形式要件外,案涉《投资者入市协议书》还约定,当客户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订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订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有的头寸,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金属交易中心将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全部强行平仓。(4)陈某向金属交易中心银行账户存入保证金,金属交易中心收到陈某真实资金后,在交易电子盘内为其交易账号注入等额虚拟资金。陈某通过金属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系统多次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综上,双方交易的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并符合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做市商机制、保证金交易、对冲平仓等特征。
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虽未明确载明违反该规定将导致交易无效或不成立,但若将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在期货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期货交易行为认定为有效,极有可能扰乱期货交易秩序,引发经济金融风险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案涉交易因违反了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一是商品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或转让现货商品的所有权;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规避风险,投机者的目的是获得投机利润,套利者的目的是获得低风险收益。二是商品现货不得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三是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开展,截至目前共有四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