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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理财理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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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理财理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一、“非法集资”认知介绍
 
(一)非法集资定义
(二)非法集资相关分类
(三)非法集资识别方法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二、非法集资案例分享
 

 
一、“非法集资”认知介绍
(一)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相关分类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给出如下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非法集资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二、非法集资案例分享
 
【案例一】非法集资买卖期货 多名亲友血本无归
 
2015年4月22日,广东高州市警方通报称,当地男子陈某元编造“只赚不亏”谎言,向多名亲友非法集资900多万元买卖期货,导致他们血本无归。
经过4个多月缜密,高州警方近日成功侦破该非法集资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2014年末,事主杨某等13人相约到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陈某元以帮他们投资理财为名,鼓吹买卖期货可以赚钱,承诺保本不亏,每月有3%至6%的分红,诱使他们自2013年4月开始,先后交付陈某元投资款共计681万元。
2014年4月,有部分投资者欲退出投资,要取回本金。但几个月过去了,陈某元仍无法退回投资者的本金,至此他才向众人摊牌,因为亏本,资金出现缺口,已没有偿还投资款项的能力。
民警经过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查明陈某元一共非法吸收了包括其亲戚在内的20多名群众存款共927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存入其妻买卖期货专用帐户,用于炒卖期货和给投资者分红。
今年4月17日,陈某元被抓获归案。
据陈某元交待,他在2013年开始买卖期货。一开始,他只是小额投资,赚了些小钱尝到甜头后,他便想加大投资金额。但他只是一个退休职工,手头资金有限,于是他在不同场合,见人就鼓吹买卖期货可以赚大钱,只有盈利没有亏损,且是保本等等,其多名亲戚朋友听他多次吹嘘竟慢慢对其深信不疑,认为他投资有道,纷纷拿出老本交予他炒卖期货。
但陈某元好运不再,资金渐次出现亏损。去年4月,因有部分投资者因急需现金周转,向其提出退出投资,取回本金。至此,陈某元因炒买亏本,众人给其集资的920多万,只剩下170多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4-22/7226330.shtml
 
【案例二】非法集资炒期货亏空4亿温州女老板被判死刑
 
    2013年5月15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对原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海燕(女,39岁)以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343亿元返还相关被害人。该案系温州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集资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林海燕于2007年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发生巨额亏损后,她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海燕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累计向他人非法集资6.4亿余元,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4.28亿多元。
法院认为,林海燕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集资诈骗不能归还的数额特别巨大,骗取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进行个人高风险投资造成严重亏损,且犯罪涉及面广,给众多被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钱江晚报(杭州) http://news.163.com/13/0516/06/8UVPIQUF00014AED.html
 
 
【案例三】代人炒期货 非法集资14亿元
 
2013年3月5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咸阳市李春非法集资诈骗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卷宗多达88册,百余群众旁听了该案审理。
本案被告人李春,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系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保洁员、咸阳市新生活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咸阳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起,被告人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李春对前来询问期货投资情况的人,隐瞒自己期货交易的真实情况,并对部分人许诺除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的利润外,每年按投资额付给6-10%的利息,以此欺骗委托人投资以吸收资金。期间,还以验资需要等名义,向他人借款。
从2000年开始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0年3月,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先后累计收取他人委托投资近14亿元,累计给客户转出委托投资13余亿元,转出相关借贷、垫付资金5700余万元,造成136人亏损1.4余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骗钱款54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代炒期货和期货验资急需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三秦都市报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3/03/06/19026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