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4〕34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轄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2014年11月15日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14-11-15
实施日期:201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