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落实法人监管原则,有效实施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监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原则上由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组织。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指导县(市)
支行对其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对辖区内全部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数量较多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分批次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但最迟应当于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首次评级工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规模较小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级指标和标准、简化评级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审核等工作,涉及反洗钱内容的,可以适当援引或参考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分类评级结果。
附件: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月3日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